事项名称 | 依据 | 主办机构 | 适用范围 | 审批条件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办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辖区内申请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的企业、事业单位。 | (一)符合辖区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方案。 (二)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单位具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