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机构:内蒙古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审批事项名称:引进境外电影、电视剧以外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九条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审批范围: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外的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二条)。
审批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时,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不得载有下列内容(《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1、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中国国家统一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等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
办事流程: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告知送达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引进合同(中外文)(《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4、版权证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办结时限:
内蒙古新闻出版广电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现场领取《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
咨询电话:0471-4590092
投诉电话:0471-4590096
受理地址: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1号新闻出版广电数字传媒中心A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