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及服务流程图
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有线)办理
事项名称: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有线)
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
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
审批依据:
1.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第305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67项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04年7月6日)第四条、第五条
受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决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数据限制: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下列机构: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机构在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禁止性要求: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申请接收:
联系电话:0471—4590092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1号广播电视数字传媒中心A座1505室
电子邮箱:nmgxgdcmc @126.com
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传媒机构管理处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3.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告知送达: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告知申请人领取。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是否收费:不收费
审批结果:批准的,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
结果送达: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线)》,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咨询途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咨询电话:0471-4950092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71-4950096
申报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 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 人员、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不支持网上提交
不支持电子版
是否有中介服务事项:否
是否有证明事项:否
表格名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示范文本)
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
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引进境外电影、电视剧以外的其他境外电视
节目办理
事项名称:引进境外电影、电视剧以外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审批
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地市(盟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
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
审批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三十九条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2004年9月23日)第三条、第十三条
受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决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数据限制: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地市(盟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
禁止性要求: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
申请接收:
联系电话:0471—4590092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1号广播电视数字传媒中心A座1505室
电子邮箱:nmgxgdcmc @126.com
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传媒机构管理处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3.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告知送达:制作相关批准文件,告知申请人领取。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是否收费:不收费
审批结果:同意引进,发给申请人相关批准文件。
结果送达: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咨询途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咨询电话:0471-4950092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71-4950096
申报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明。
不支持网上提交
不支持电子版
是否有中介服务事项:否
是否有证明事项:否
表格名称:《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附示范文本)
引进境外电影、电视剧以外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办理
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适用范围:内蒙古自治区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承诺件
审批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2004年7月19日)第四条、第八条
受理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广电局窗口
决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数据限制: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无
申请接收:
联系电话:0471-5332468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通路与敕勒川大街交接处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34号广电局窗口
电子邮箱:nmgxgdcmc @126.com
办事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所在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所在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3.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告知送达: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告知申请人领取。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是否收费:不收费
审批结果:批准的,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结果送达: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
咨询途径: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
咨询电话:0471-4950092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71-4950096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