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
(一)具体事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
(二)具体事项: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14项;《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正)第十五条。
(三)具体事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十三条。
(四)具体事项: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五)具体事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11项。
(六)具体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七)具体事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十五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
(八)具体事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九)具体事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3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15年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十)具体事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4项;《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十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十一)具体事项: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5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7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2号)第十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
(十二)具体事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设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8年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15年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第四条、第七条;《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十三)具体事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8年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五条规定。
(十四)具体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播音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通过)第十六条。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具体事项:反映与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及所属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其向相关机构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三、办理流程
(一)受理告知。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依法分类。针对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清单判定,依法分类办理,提出办理意见。
(三)信访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四)处理反馈。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负责向信访人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信访人签收《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法依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由上级机关、单位组织复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