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4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切实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按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制定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4版)》,现予发布。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等运行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入网认定管理要求,对照品种表,严格审核采购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具备入网认定证书,不得采购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请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设备使用相关单位,并督促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4年5月31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4版)》.pdf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印发《关于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为促进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规范化建设,提升我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能力和水平,现将《关于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4年6月19日 关于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工作是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维护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一环。为促进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规范化建设,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据《全国广播电视与视听新媒体监测监管总体发展规划(2019年—2025年)》等,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科技发展新趋势,围绕广播电视发展新任务,努力构建“制度规范、机制运行、技术标准、研判分析、应急处置”的监测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测监管系统的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水平,充分发挥监测监管的支撑和驱动作用,提高监测监管协作运行效能,及时发现、预警、处置有害信息和系统故障问题,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播出安全、内容安全和技术安全,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先进性原则。采用代表主流发展方向的技术系统架构,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在监测监管系统建设中的应用,提升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规范性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通过数据接口协议标准化等手段,全面兼容主流设备和现有设备,实现各级监测监管平台监测数据的互联互通。三是坚持扩展性原则。采用模块化设计和分布式架构,使监测监管系统具备良好的扩展性能,适应新增设备和业务拓展的需求,满足监测监管工作的长期发展要求。四是坚持安全性原则。通过在监测监管系统内部署相应安全策略,采用系统冗余、数据隔离、独立运行等方式,实现设施安全、数据安全、运行安全、网络安全。三、建设目标建立健全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切实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水平,推动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建立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智能协同的监测监管系统,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不同媒介形态的传输效果、传播内容的监测监管。(二)强化谋划布局,逐步推进全媒体、全业态的监测监管系统建设,做到“业务延伸到哪里,监测监管就覆盖到哪里”。(三)强化监测监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监测监管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治理中的保障性作用。四、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区各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建设,包括新建和升级改造的监测监管系统。五、监测监管系统功能各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要实现对本级和所辖旗、县、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监测监管。 (一)无线广播电视监测 建设无线广播电视监测系统。实现对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信号实时采集,精准监测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情况、节目播出质量和效果,及时、准确判定安全播出事故和非法侵占无线广播电视频率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播出监管、传输秩序监管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撑,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优质播出,切实维护广播电视无线电秩序。(二)有线广播电视监测建设有线广播电视监测系统。通过采集、回传、存储、分析、处理有线广播电视信号,实现对辖区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技术质量、业务秩序、运行情况、安全情况、运营服务质量的监测,提升分析研判和评估预警能力。(三)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监测建设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监测系统。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含广告)、主题主线宣传、新闻报道监测力度,保证广播电视内容安全和落实宣传工作要求。采用音视频、图片、标识、人脸等信息智能识别技术,实现违规广告、违规节目的监测,排查电视节目中落马官员、劣迹艺人画面。加强广播电视台标、呼号监测,及时发现违规变更台标、呼号的行为。(四)网络视听节目监测建设网络视听节目监测系统。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处理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对辖区内视听节目网站、视听移动客户端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各类新媒体平台、账号的监测,准确掌握其节目传播的数量、动态、范围、影响等情况,提升网络视听节目的监管能力。(五)网络安全监测建设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监测系统。加强对辖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监测等环节及相关其他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监测,做好广播电视网络和数据态势感知、通报预警、应急处置、风险评估等工作,提升网络安全监测能力,为盟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六)安全播出调度建设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调度系统。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调度系统、安全播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综合值班值守制度、监督投诉机制。建立快速通畅的调度信息传输网络、通信系统,与各级指挥调度系统共享监测监管信息,确保应急调度的及时、准确和高效。建立网络视听应急指挥调度机制,加强网络视听应急处突能力。六、保障措施(一)机制保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工作的要求,加大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监测监管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保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的有效监测监管。(二)技术保障要积极推进监测监管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贯彻落实,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建设、技术维护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监测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推进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监测监管系统的应用,不断提升监测监管综合实力和技术保障能力。(三)人才保障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激励机制,调动队伍积极性、主动性,坚持并完善监测监管培训制度,结合本级监测监管系统建设情况特点,开展定期培训和定时演练,确保人员和系统快捷反应、及时响应,保障监测监管工作高效、优质开展。(四)资金保障要加强与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确保监测监管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建立完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财政保障机制,保证监测监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印发《关于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关于盟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图文政策解读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4号:关于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决定, 《关于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2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曹淑敏 2024年3月4日 关于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的决定为推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号)。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一、行政许可(一)具体事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四条。(二)具体事项:国产电视剧片审查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14项;《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公布,2016年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修正)第十五条。(三)具体事项: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十三条。(四)具体事项: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五条。 (五)具体事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11项。(六)具体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订)第七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七)具体事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十五条;《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八)具体事项: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设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第三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九)具体事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3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2015年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正)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十)具体事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4项;《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十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十一)具体事项: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5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7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2号)第十条;《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十二)具体事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设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8年第二次修订)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2015年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第四条、第七条;《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十三)具体事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设定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8年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2021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五条规定。(十四)具体事项: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方言播音审批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通过)第十六条。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体事项:反映与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及所属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其向相关机构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三、办理流程(一)受理告知。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依法分类。针对属于本局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清单判定,依法分类办理,提出办理意见。 (三)信访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四)处理反馈。在规定时限内,由办公室负责向信访人反馈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信访人签收《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法依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由上级机关、单位组织复查复核。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核心引擎作用,大力发展具有显著区域特色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通过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助力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推动全区经济调结构、转动能、提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抢抓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机遇期,聚焦完成“两件大事”,以数字化转型和数据要素市场化为主线,以数字化能力提升为突破口,以优势特色产业数字化为牵引,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特色化、集约化发展,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就业,推动自治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提升能力。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向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各领域广泛深入渗透,推进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融合创新。——坚持优化布局,锻长补短。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锻长板、补短板,推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绿色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全面激发数字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坚持应用导向,数据赋能。以数字化发展为导向,统筹供给和需求两个维度,以应用场景与重大项目建设为牵引,培育一批典型应用场景,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激发传统产业新活力。——坚持开放协同,内外联动。主动融入“东数西算”工程、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战略,充分挖掘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潜力。明确发展重点路径,优化区内产业协同,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协同联动的数字经济发展机制。——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市场和政府两个主体,强化市场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优化数据、技术、资本等要素资源配置,激发产业新活力新潜力。发挥政府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强化数字经济政策导向,创新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坚持安全有序,协调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注重防范和化解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完善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监管。二、工作目标深入推进六大数字经济重点工作,优化“一个布局”(产业空间布局),夯实“三大基础”(科技创新、产业生态、主体培育),完善“两大保障”(基础设施、发展要素),打造“四大基地”(全国绿色算力保障基地、北方数字产品制造基地、全国大数据服务输出基地、北方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基地)。到2025年,数据要素市场基本形成,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显著提升,产业数字化水平持续提高,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达40%、规模突破1万亿元,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2.5%、规模超670亿元。到2030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模化、链条化、高端化发展迈上新台阶,特色优势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全国绿色算力保障基地和全国大数据服务输出基地基本建成,北方数字产品制造基地和北方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基地加快建设,向全国产业基地迈进。三、重点任务(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按照“因地制宜、错位发展、产业集聚”的原则,统筹规划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以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建设为驱动,以呼包鄂乌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区为引领,引导各盟市立足自身实际,着力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形成“一核驱动、一区引领、多点支撑”的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1.一核驱动。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建设,构建以枢纽节点为核心区,包头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盟市算力为补充扩展区的算力网络空间布局。发挥能源、地质、气候、低时延网络等优势,坚持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要求,高标准建设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和林格尔新区、集宁大数据产业园),以推动数据中心上下游产业集聚为牵引,重点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信息制造、数据存储加工计算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构建“互补发展、紧密衔接、协同支撑”双片区发展格局,打造面向全国的绿色算力保障基地。2.一区引领。推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四市协同错位发展,打造呼包鄂乌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引领区,建设一批自治区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基地。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重点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电子信息制造、大数据存储加工计算和服务外包等数据中心上下游产业;拓宽绿色算力应用,发展容灾备份、融合算力、大模型训练等业务,布局无人机、无人驾驶等大数据试验场,推动北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全国大数据服务输出基地。包头市加快智慧矿山、网络协同制造、机器人车间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重点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动装备制造业提档升级,建设自治区智能制造业基地。鄂尔多斯市重点推进数字化技术在能源、羊绒、现代煤化工、新能源装备等领域的应用,推进建设“星火·链网”骨干节点,打造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建设北方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基地、北方能源大脑基地。3.多点支撑。各盟市推动数字经济与特色产业、特色文化、特色功能融合,发展产业数字化增值经济。呼伦贝尔市积极推动数字技术赋能生态产业,加快发展智慧旅游。通辽市、赤峰市推进玉米、肉牛等农畜产品向高端产业延伸,推动铝深加工、中医药(蒙医药)生产、羊绒出口加工等产业数字化升级改造。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阿拉善盟利用大数据技术推动肉羊、肉牛、奶制品等农畜产品加工产业数字化转型。阿拉善盟做大做强清洁能源产业,推动盐化工、煤化工等产业数字化转型。乌海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工矿城市向生态城市、数字化创新城市转型。(二)推动技术产品创新。落实“科技兴蒙”行动要求,有效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深化政产学研合作,加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政策链、资金链深度融合。每年发布5个以上揭榜挂帅技术榜单,到2025年建成5个以上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提高数字技术供给能力。1.加快技术产品研发。按照“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协同解题”思路,探索“揭榜挂帅”等项目形成机制,实施一批数字经济领域重大科研项目。实施数字经济领域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将云计算与边缘计算、人工智能计算和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智能分析处理等技术研究与应用列入重点研究方向,布局实施一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赋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鼓励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接科技重大项目,聚焦能源、装备、文旅等“数字+”、“智慧+”应用技术研发。2.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东数西算”绿色算力实验室、新华三集团中央实验室等数字技术创新平台落地建设,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实行动态管理。围绕能源、化工、农畜产品加工等自治区优势产业,到2025年建成5个以上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为上下游产业链提供转型咨询、解决方案、技术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带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制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遴选、评估、考核等标准、程序和机制。3.促进成果转化。建设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推广中心等载体,服务数字经济领域创新技术成果转化。建立数字技术成果转化动态清单,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之间的共享对接,推动具备产业化科研成果项目进入自治区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科技交易大市场和产业孵化基地,加快创新技术产业化。(三)构建良好数字经济产业生态。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升行动、上云用数赋智行动、数字服务和治理提升行动、数据要素价值挖掘行动,推动自治区数字经济产业提质倍增。依托数据中心规模优势,在培育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上下功夫,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充分挖掘和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构建良好产业生态,持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到2025年,数字经济规模占GDP比重达40%、规模突破1万亿元。1.实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提升行动。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占据价值链中高端的头部企业,全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规上企业数达150家以上,打造数字产品制造产业集群、数字产品服务集群、数据应用产业集群。到2025年,建成5个以上自治区级数字产业园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产值年均增长50%以上,算力产业规模达200亿元,云计算大数据产业总体规模和效益产出位居全国前列,实施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创新与应用项目50个以上,北方数字产品制造基地、全国大数据服务输出基地建设成效明显。 2.实施上云 用数赋智行动。围绕农牧业、工业、能源、服务业等领域数字化转型需求,拓宽行业数字化诊断范围,培育典型应用场景,推动传统优势产业绿色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发展,打造北方产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基地。支持各类园区加快5G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产业园区数字化转型,提升园区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优秀服务商联合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梳理提炼细分行业共性问题和应用场景总结,推广优秀解决方案。到2025年,围绕能源、化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自治区优势产业,建成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5个以上,推动实施数实融合示范项目150个以上,打造一批示范应用标杆,产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3.实施数字服务和治理提升行动。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开展数字化应用创新,加快推进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统筹推进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乡村建设,破除信息孤岛,加强数据共享。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法治保障的数字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数字政务整体效能全面提升。4.实施数据要素价值挖掘行动。制定专项方案,建立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交易管理、授权登记、收益分配等基础制度,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探索开展数据交易,推动数据融通、治理、应用实现新突破。到2025年,打造3个以上重点领域和行业数据库,引进集聚50家以上数据提供商、数据运营商、中介服务商、数据法律事务机构等上下游企业,强化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四)加快市场主体培育。强化产业链招商,坚持外引内培并举,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扩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活跃度,全区数字经济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00家,本地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明显提升。1.组建区属集团公司。组建内蒙古数字经济发展集团,开展数据资产平台运营、大数据产业投资、政府示范性应用工程建设和大数据产业生态培育等,深入挖掘数据价值。2.引进知名企业落地。推进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产业接洽合作,组建跨区域数字经济产业联盟,绘制细分行业产业链图谱,建立精准招商企业名录,推动华为、新华三等国内外数字经济头部企业设立区域公司,以项目为载体承接和引入一批数字经济产业上下游龙头企业。3.培育本地龙头企业。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出台自治区加快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市场主体政策意见,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促进数字经济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阶梯转型。到2025年,全区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达300家以上。(五)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网络、算力、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加快推动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绿色集约的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建设。到2025年,集群建成的数据中心服务器装机能力突破500万台,智能算力突破8000PFlop/s,国产化算力占比达50%以上。1.完善网络基础设施。申报建设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呼包鄂乌—京津冀—长三角“2520”时延圈。加快千兆光网、5G网络建设,深化农村牧区通信网络覆盖,积极探索采用卫星互联网等新型通信手段协同实现边境地区通信网络覆盖,推动盟市网络优化互联。深化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探索建设天地一体化、6G等未来网络。到2025年,5G基站数量大幅增长,互联网省际出口带宽达66.8Tbps,5G人口覆盖率达50%,移动网络IPv6流量占比达50%。2.夯实算力基础设施。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内蒙古枢纽节点建设,推动电信、移动等企业数据中心扩容扩规,引进国家部委、行业或标志性企业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满足东数西算、东数西存、东数西训等场景算力需求。到2025年,集群建成的数据中心服务器装机能力突破500万台,力争10个以上数据中心列入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名单,全区大型数据中心平均电能使用效用值(PUE)降至1.2以下,水资源使用效率(WUE)达到合格标准。提升内蒙古高性能计算公共服务平台、东方超算云内蒙古超级大脑等平台算力,推动和林格尔新区“多云”算力资源调度示范项目建设,共同建设“算力超市”,打造全国绿色算力保障基地。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等地区,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利用绿色数据资源在能源、钢铁、稀土、化工、装备、乳业等行业建设大数据中心,支撑地方特色产业数字化转型。到2025年,智能算力突破8000PFlop/s,国产化算力占比达50%以上。3.推进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能源、装备制造、冶金、化工等6个自治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推广,打通行业数据链。部署车联网等设施,推动与北斗、人工智能等融合应用,支持建设华为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算法训练等试验场,服务数字化转型。各盟市推进智能传感、大数据、云计算、边缘计算、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基础设施融合发展、集成创新,推动交通、物流、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智能+”升级。(六)强化发展要素支撑。筑牢数字安全屏障,推进数字经济领域立法,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持续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引导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向数字经济产业快速集聚,营造数字经济良好发展环境。1.保障发展安全。夯实安全底座、增强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等关键基础设施安全韧性,构建共建、共享、共用、共维的网络安全协同防护体系。完善制度规则,建立数据安全产品目录和技术清单,做好数据分类分级、资源目录管理、质量管理、流动风险监测等数据安全保障,强化行业数据安全治理能力。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攻防演练,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主动防御、监测预警、安全防护能力。2.完善政策配套。推动《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出台。促进自治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落地,引导资源要素向数字经济产业集聚。推动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等向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和产业数字化项目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数字经济产业链布局资金链,运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3.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制订政府数据采集、开放、共享、分类、质量、安全管理等关键共性标准,建立自治区政务信息化标准体系。开展国家大数据交易等数据资源流通标准研制与试点示范,研制数据共享、数据交易、数据确权等标准。开展绿色低碳数据中心相关标准研制与试点示范,推动基础设施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按照由易到难原则,现代煤化工、生物制药等14条自治区重点产业链先行先试,研制实施一批行业数字化转型标准。4.引进培养数字人才。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与流动实施办法》等人才引进政策,引进高端数字人才建立研发基地、开放实验室、科技孵化器等。加强区内高校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建设,支持高职院校开展大数据等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与高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鼓励知名IT企业联合区内高校、职业院校开展专业化培训,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5.创建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发展和安全,包容审慎对待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化数字政府2.0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数字化的协同创新管理机制,深化信用、“互联网+监管”等新模式应用。各级政府带头开放应用场景,加大对数字经济新产品政府采购力度,鼓励率先应用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协调机制,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细化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形成全区上下协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良好格局。建立健全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制度,强化规划编制、政策研究、项目评估等智力支持。(二)注重监测考评。编制内蒙古数字经济发展指数,搭建内蒙古数字经济发展指数监测平台,对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实施动态监测。优化数字经济发展考核机制,建立数字经济激励机制,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盟市、部门给予奖励。(三)深化交流合作。发挥自治区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作用,打造区域性国际通信枢纽,探索建设数字自贸区,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和数字贸易,推动数字丝绸之路深入发展。主动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加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川渝等先进地区科技合作和产业接洽,主动承接数据存储加工、超算智算和电子信息制造等产业转移。促进区域内协调发展,推进盟市间共商共建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机制。(四)加强宣传引导。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干部培训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懂数字化、抓数字化、用数字化的数字治理能力。开展讲座、培训等活动,加强自治区推进数字经济产业政策措施解读,加大发展环境和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宣传报道力度,交流宣传数字经济发展经验。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解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3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适应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及行业发展需要,按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广电总局组织制定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3版)》,现予发布。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2022年4月19日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2版)》(广电发〔2022〕26号)废止。
附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设施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3版)》的通知.pd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5G高新视频系列标准体系(2021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广电总局无线局、监管中心、卫星直播中心、广科院、规划院、设计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标准在5G高新视频领域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制定了互动视频、沉浸式视频、VR视频和云游戏等四项标准体系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在标准化工作中贯彻执行。
附件:1.5G高新视频-互动视频标准体系(2021版).pdf
2.5G高新视频-沉浸式视频标准体系(2021版).pdf
3.5G高新视频-VR视频标准体系(2021版).pdf
4.5G高新视频-云游戏标准体系(2021版).pdf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智慧广电发展方案》的通知,
内广发〔2022〕171号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智慧广电发展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和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内蒙古网络有限公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智慧广电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2022年12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智慧广电发展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智慧广电媒体,发展智慧广电网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智慧广电建设重大战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信息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作部署,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以深化广播电视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创新为抓手,以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为目标,打造智慧广电新业态、拓展智慧广电新服务、引导智慧广电新供给、拉动智慧广电新消费,服务全区工作大局,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内蒙古篇章提供有力舆论支撑和强大精神力量。
(二)工作目标
稳步推进全区智慧广电建设,以有线、无线、卫星、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协同承载为依托,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IPv6、5G、超高清、人工智能等综合数字信息技术为支撑,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智慧化生产、智慧化传播、智慧化服务、智慧化应用和智慧化管理。充分发挥广电媒体主力军作用,建成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区域新型广播电视主流媒体,打造智慧广电媒体。统筹利用全区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升级改造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业务支撑平台,进一步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能力,优化智慧广电服务。集聚全区行业内外产学研优势创新资源,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智慧广电+”取得突破性进展,拓展智慧广电应用。提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智慧化运行维护水平,强化监测监管系统的网络化、智能化、协同化管理能力。
二、重点任务
(一)智慧广电内容生产体系
1.提升高清超高清制播能力
统筹推进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高清超高清制播能力建设以及技术体系升级迭代,不断提升高清超高清电视发展活力。逐步完善全区高清电视节目的采集、制作和播出体系,指导各级播出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关停高标清同播的标清频道,加快推进全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全面实现高清化。有序推动自治区和盟市两级超高清电视发展,积极探索4K超高清制播系统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播出机构开办4K超高清频道,鼓励有条件的播出机构开展4K超高清纪录片拍摄制作,推动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探索8K超高清节目内容制作生产。
2.深化内容生产创新应用
积极推动全区各级播出机构制播体系从数字化、网络化向融合化、智慧化转变,加快制播平台IP化、云化建设,强化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内容选题、素材集成、编辑制作、内容审核、媒资管理等环节的全流程应用。鼓励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探索高新视听在重大赛事(活动)中的示范应用,推进互动视频、VR视频等技术在教育、体育、会展等领域的应用,逐步实现互动化、全景化、全息化展现,创新节目形态、提升用户体验。盟市级融媒体中心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地市级融媒体中心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初步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平台的对接联通。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播出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服务于节目生产,逐步开展智能媒资系统建设升级。加强盟市、旗县播出机构智能生产系统、智能审核系统的规模化、精准化应用,提高旗县播出机构精品内容创作生产能力。
3.丰富优质节目资源供给
坚持“共建共享共赢”,打通区域壁垒,加强纵向、横向合作,汇聚全区公益性、公共性的优秀广播电视节目资源,无偿提供给各播出机构,盘活全区各级播出机构现有存量节目资源,解决基层广播电视节目生产能力较弱的问题。鼓励和引导各级播出机构统一节目标准,加强主题策划,整合内容相近、题材相似节目,联合策划、联合采编、联合制作、联合播出,引导、培育、打造一批各具特色的优秀广播电视节目,实现跨区域媒体资源融合生产。健全评价机制,增强节目内容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共享优质节目资源,打造内容传播矩阵,增强优秀节目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二)智慧广电传播覆盖体系
1.加强无线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
利用好现有无线覆盖网存量资源,在稳妥推进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高清化覆盖的同时,积极探索下一代无线电技术在广播电视行业的应用。拓展无线电频谱的使用空间和信息容量,探寻无线覆盖网服务移动端的切入口,提供特有的定制化服务,促进用户之间信息交换,拓宽“智慧广电”无线覆盖的发展路径,打造广播电视新型业务模式,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推进台站标准化建设,重点围绕信息化建设、高新技术应用及科技创新等10个方面内容,提升智慧广电无线网络维护管理水平和无线覆盖发射质量,切实为人民群众听好广播、看好电视提供坚实保障。
2.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
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定义网络、网络功能虚拟化、边缘计算、微服务等新技术,以推动有线电视网络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有线电视网络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为重点,推进全区有线电视骨干网、城域网和接入网的改造升级,打造IP化、云化、智慧化、融合化新型有线电视网络。重点做好前端系统升级改造、前端灾备平台建设、IT支撑系统建设、多级分布式架构的智慧广电云平台建设、智慧广电数据资源体系建设、智能融合CDN建设、视频点播系统改造、IPv6升级改造等关键项目。初步建成有线无线融合、广播交互协同、大屏小屏联动,高速、泛在、智慧、安全的新型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综合信息服务网络。
3.打造广电5G网络
抢抓发展机遇,快速极简建设广电5G网络。充分利用现有路由和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建设完善区干网和城域网,为广电5G提供承载网资源。利用现有接入网设施,建设广电5G无线接入网,实现基站互联、基带信号前传和楼宇信号的深度覆盖。逐步建立多频协同网络,提供高速、泛在、安全、可靠的高品质网络服务,推动广电5G垂直行业应用发展,应对2B/2C业务挑战。加强物联网平台建设,提供良好的网络技术支撑和服务,降低物联网应用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支持海量终端接入,提升大数据运营能力。加快低功耗广域广电物联网网络部署,提供良好的网络覆盖和服务,面向室内、交通路网、地下管网等应用场景,实现深度覆盖。
4.推动微波传输系统扩容改造
完善全区微波信号源传输引接系统,加强节目传送新技术的应用,提升信号源传输能力和可靠性。加快推进微波站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动微波数字电路附属设施改造。完成微波传输系统扩容改造,提升微波站的传输引接能力,完善信号源传输布局,实现主备业务信号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传输。
(三)智慧广电公共服务体系
1.提升智慧广电公共服务能力
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及相关基础设施,加快推进各级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依托广电有线、无线融合网络与广泛覆盖的智能机顶盒终端,逐步建成以“一云、一网、三平台”(广电网络服务云,广播电视有线无线融合覆盖网和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宽带乡村互联网服务平台、政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支撑的自治区级基本公共服务系统,加强面向特殊困难群体的公共广播电视服务,进一步满足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
2.加强应急广播系统建设
持续建设完善各级应急广播系统,不断加强与各级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协同服务、统一联动,打通政务网、移动网以及有线数字电视、调频广播、中波广播、地面数字电视、直播卫星、户外大屏等多种平台,实现应急广播消息分类别、分级别、分地域、分对象的精准发布,提升应急广播公共服务水平。鼓励应急广播系统与公共广播、公共显示屏等区域广播设施对接,开展应急广播扩网工作,推进农村牧区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推动城市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提升应急广播服务能力,扩大应急广播覆盖面,形成覆盖城市乡村(牧区)的特色应急广播网络。
3.开展智慧广电固边工程
落实党中央固边强边战略部署,在边境地区开展智慧广电固边工程建设。通过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建设,实现对未通达地区、边防部队和哨所的网络覆盖,提升边境地区城乡地区网络接入能力,将广电网络打造成稳边固边的基础网络支撑。建设智慧广电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为边境地区提供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优质义务在线教育、远程医疗、智慧养老、电商服务等多种服务,提供面向多终端覆盖的全媒体业务。建设专用文化信息服务平台,为边防部队提供远程视频监控、灾情险情实时指挥等多种边境专用信息业务,满足边防部队官兵的文化生活、军事训练和应急调度需求。
4.推动新一代直播卫星户户通应用
稳步推进新一代直播卫星户户通机顶盒部署推广工作,加快现有机顶盒的升级换代。统筹应急广播、无线覆盖等基本公共事项,坚持分级负责和主管主办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盟市旗县有机构、苏木乡镇有网点、嘎查村有联络人”的广播电视运行维护保障体系,探索构建政府主导、五级贯通、社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服务区域广播电视户户通运行维护工作长效规范。
(四)智慧广电拓展应用体系
1.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充分发挥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优势,加强乡村振兴宣传引领、聚焦乡村振兴题材作品创作传播、深化智慧广电消费帮扶、拓展智慧广电人才教育帮扶、推进智慧广电公共服务,服务内蒙古乡村振兴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双向网络覆盖,实现城乡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牧区智慧广电宽带网络覆盖与服务工程为基础,紧盯差异化、定制化服务,推进数字家庭牧场建设,实现牧场管理和牧业生产数字化。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医疗、文旅、农牧业、乡村治理等相关行业深度融合。
2.支撑数字经济发展
发挥广电网络绿色、安全、可靠的独特优势,融入和服务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城市建设,积极为自治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基础网络设施支撑,为自治区政务信息化提供服务载体。建设完善智慧广电业务支撑系统,拓展政务服务、便民惠民、社会治理、应急指挥、电子商务等综合服务内容,探索智慧广电业务应用场景及商业模式,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智慧广电+新业态的试点工作,提供多场景高质量综合服务,为各行各业信息化发展赋能。
3.融入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
依托自治区广电网络现有网络设施、5G网络、互联互通平台等,按照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建设标准和要求,建设具备云计算服务能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区域中心云平台,服务文化资源数据的存储、传输、交易和文化数字内容的分发,形成文化专网,为自治区文化数字化建设提供低成本、广覆盖、高可靠的高效安全算力服务。建设内蒙古自治区区域中心文化数据服务平台,联接区域内资源端、生产端、消费端,为区域内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确权、交易、结算、支付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五)智慧广电安全监管体系
1.提高监测监管效能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建设自治区、盟市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智慧广电监测监管体系,并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有效对接。加快推进自治区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监测监管平台升级改造,建立风险预评估机制,拓展完善全区传统广播电视监测系统、视频点播监测系统、IPTV监测系统、广播电视广告监测系统、互联网视听新媒体监测系统,构建智能化监测监管体系。
2.加强台站智慧运维管理水平
开展台站智慧运维管理平台建设,逐步构建具备运维数据规范化采集、故障智能发现定位、问题智能诊断分析、事件智能处置修复、风险智能预测预警于一体的台站智慧运维体系,实现直属台、中心台以及各个发射台站数据互联互通,通过集约化管理模式统筹管理行政事业以及技术资源,避免因信息瓶颈造成的无序与冗余,实现整体资源的统一调度管理及优化配置。
3.推进网络安全能力建设
推进全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与态势感知能力建设,积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可信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自治区广电行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互联网重要系统和网络视听持证网站的网络安全数据收集、威胁发现识别、态势感知、研判分析、风险预警及处置调度等工作,加快从海量信息监管向精准式、靶向性监管过渡。
4. 强化资源数据可视化管理能力
综合运用数据可视化技术,以GIS地图的方式呈现各类数据信息,分专业分区域逐步将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资源数据纳入可视化展现与指挥调度管理,提升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资源的“机构可见、覆盖可视、服务可感”一体化管理能力。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创新为主要引领的广电大数据应用体系,为自治区智慧广电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全区的智慧广电建设,对接相关部门,统筹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推动辖区内智慧广电建设,把智慧广电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提出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整合多方资源,抓好工作推进,为智慧广电建设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加大扶持引导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部署,积极争取将智慧广电发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一体统筹、合力推进。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府投资、专项资金、财政补助、企业自筹、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资运营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广电建设。
(三)强化队伍建设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智慧广电内容生产、技术研发、资本运作及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和引进的力度,健全人才使用、评价、服务、激励体制机制,建立智慧广电标准体系对接和培训机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常态化培训。
(四)落实监督检查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检查内蒙古智慧广电建设的组织实施。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清单,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政策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智慧广电发展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全文如下:内广发2022 17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智慧广电发展方案》的通知.doc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3号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徐麟
2022年9月26日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正常进行,维护广播电视播出秩序,加强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的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以下简称无线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无线传输覆盖网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收转台(站)、微波站、节目传送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地球站、监测台(站)等部分。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是指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应急广播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并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建设和使用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以及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实行许可制度。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重要技术方案进行论证,专家论证时间为三十日。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第七条 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八条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机构(以下简称传输覆盖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直属于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传输覆盖机构;
(二)符合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有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送所需的场地、设备、技术、人员及经费;
(四)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保障机制;
(五)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四条 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第十五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传输安全,广电总局负责指定用于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传输参数。任何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不得擅自租用或者使用卫星转发器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六条 为保证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安全,广电总局可以要求更换或关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卫星转发器。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许可证制式。许可证应当包含实施传输覆盖业务的方式、主体、传输覆盖的节目内容、传输覆盖的范围、技术手段、工作频段等内容。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三章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在经批准的覆盖范围内进行覆盖。
第十九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
(四)有必要的资金、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五)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覆盖的范围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覆盖范围一致;
(六)具备必要的监测监管条件。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
(四)拟利用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五)技术方案、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及评估报告;
(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的说明。
第四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的许可证制式,依法办理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并对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等情况进行汇总,于次月15日前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章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
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使用的发射设备应当具有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安装完毕后,设置该发射设备的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核发其《订购证明》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应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射设备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第六章 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迁建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条 因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当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性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第三十二条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十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同时废止。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12号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徐麟
2022年9月26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营服务机构。
第七条 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
(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五)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六)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广电总局审批。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期限为三十日。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换发许可证。经审核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不予换证。
持证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十三条 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前六十日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对停止从事传送业务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持证机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章 传送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广播电视频道播出许可证》规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内传送频道节目。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通过未获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的机构传送其节目信号。
第十六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利用所拥有的网络或者频率资源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不得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来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不得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七条 禁止传送含有下列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
(四)诋毁优秀民族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不得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其他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提供长期、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不得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十日”“二十日”“三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