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广播电视播出与网络安全,切实维护广播电视用户合法权益,按照《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制定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表(2024版)》,现予发布。
请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等运行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入网认定管理要求,对照品种表,严格审核采购使用的设备器材是否具备入网认定证书,不得采购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请省级广电主管部门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设备使用相关单位,并督促落实。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4年5月31日